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長照智慧科技輔具產品標準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範例
發布時間:2026-06-30 18:18
更新時間:2026-07-01 10:46
115.6.30版
一、總則
(一)本注意事項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之,適用於辦理長照輔具給付及代償墊付之特約單位。
(二)特約單位辦理輔具產品備查,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長照業務主管機關。
二、備查程序
(一)特約單位應填具地方主管機關規定之長照智慧科技輔具產品備查申請表(附件1),完整填寫下列欄位,並經負責人簽章及單位用印後,函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備查:
1. 特約單位基本資料
2. 產品清冊(含產品名稱、型號及租金)
(二)申請表所列產品,應為已登錄衛生福利部建置之長期照顧輔具產品資料庫查詢平臺(以下簡稱「查詢平臺」)之產品。
(三)地方主管機關應比對查詢平臺資訊,確認產品名稱及型號是否相符,將備查結果通知特約單位(通知書範例如附件2);倘尚未登錄查詢平臺,或與查詢平臺登錄內容不一致,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查。
(四)尚未登錄查詢平臺之產品,由該產品之製造商或代理商向查詢平臺諮詢窗口提出審查申請,由諮詢窗口審查是否符合補助標準及對應照顧組合碼別;經審查符合且完成登錄查詢平臺後,特約單位方得依第二點規定申請備查。
(五)特約單位應於每項產品分列填寫,不得以一列填載多項產品。
三、產品規範
(一)特約單位申請備查之輔具產品,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之一(EI01~05碼)所定規格、功能規範及照顧組合碼別。
(二)申請備查之產品,應已取得依法應取得之相關安全認證,包含但不限於:
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許可證(屬醫療器材者)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應施檢驗商品)
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型式認證證明(具無線傳輸功能者)
4. 行動應用資安聯盟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合格證明(具行動應用程式功能者)
四、價格制定
(一)特約單位申報之產品租金,由特約單位自行訂定,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二)特約單位之產品租金如有調整,應填具長照智慧科技輔具產品備查申請表(附件1),函報地方主管機關更新備查紀錄;未依規定函報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通知特約單位限期補正。
五、備查效期與資料異動管理
(一)備查效期為長期有效,直至特約單位申請註銷或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或廢止為止,無須定期重新備查。
(二)特約單位之備查資料如有下列異動情形,應填具長照智慧科技輔具產品備查申請表,函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更新:
1. 新增租賃品項
2. 產品租金調整
(三)特約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填具長照智慧科技輔具產品備查申請表申請註銷備查,自註銷當日起提供備品予租賃個案,並說明處理方式:
1. 產品停止租賃
2. 產品之安全認證文件失效
3. 產品已自查詢平臺移除
(四)前項情形屬產品停止租賃者,應於停止租賃日期前至少30日提交申請;安全認證文件失效之產品,完成換證後,得依第二點規定重新申請備查。
(五)產品經註銷備查者,其於註銷生效日前所提供之服務,得依規定申報費用;自註銷生效日起提供之服務,不應申報費用。
六、管理與抽查
(一)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特約單位進行實地或書面抽查,確認備查資料之正確性及產品實際租賃情形;特約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地方主管機關得定期複查備查清單,確認產品是否仍在市場上租賃,必要時得要求特約單位提供說明或補充資料。
(三)特約單位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抽查作業,並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
七、違規處理
(一)特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備查資格:
1. 填報資料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
2. 產品之安全認證文件失效但未依規定申請註銷備查
3. 產品已停止租賃但未依規定申請註銷備查
4. 產品已自查詢平臺移除但未依規定申請註銷備查
5. 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之抽查作業
6. 其他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情事
(二)特約單位經撤銷或廢止備查資格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原因及日期。
(三)經撤銷或廢止備查資格之特約單位,如擬重新辦理備查,應依第二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況從嚴審查。
八、其他
(一)查詢平臺將定期更新與公布經確認及歸類照顧組合碼別之長照輔具產品資訊;產品如有停售、規格變更、價格調整等資訊異動,由查詢平臺即時公布更新資訊。
(二)地方主管機關宜建立特約單位歷次申請紀錄之留存機制,包含申請表、備查結果通知書及相關往來文件,以利後續管理及抽查之參照。
(三)特約單位如對備查作業有疑義,得洽詢地方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四)地方主管機關如對備查作業有疑義,得洽長期照顧輔具產品資料庫查詢平臺諮詢窗口(電話:02-28747573轉分機208;電子郵件:tatltc00006@tatltc.org.tw)。
(五)本注意事項自公布日施行,並得視業務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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